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6年2月20日
在乐清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赵海霞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同志提出意见。
2015年,我院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市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主题,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推进检察工作,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加强自身建设,着力提升服务改革发展大局能力,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我院连续三年被评为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还被推荐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
一、抓办案、强监督,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紧扣当前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新形势,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年[1]共受理审查逮捕刑事案件1645件2112人,审查起诉2764件3947人。严厉打击故意伤害、强奸、绑架、非法持有枪支等严重暴力犯罪,批捕179人,起诉270人;积极参与“除恶治霸”专项整治,批捕“村霸”、“地霸”强迫交易等犯罪13人,起诉106人;依法打击“黄赌毒”、“盗抢骗”、危害食药安全等犯罪,批捕781人,起诉1278人,有效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慎重处理重大敏感案件,建立健全轻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检调对接等工作机制,依法对409名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或和解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决定。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犯罪记录封存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机制,设立“检·爱”工作室,注重心理疏导,建成企业、社区、学校、异地等相结合的多元化社会帮教体系,强化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我院驻兴乐集团帮教基地被评为温州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优秀阵地”。
严肃查办职务犯罪。认真贯彻中央反腐败工作部署,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重点落实“三领域二干部”专项办案工作,突出查办大要案、窝串案。全年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案件25人,渎职侵权案件5人,其中50万元以上特大贿赂案7人,副科级以上干部3人,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先后在环保、住建等系统查处了一批有重大影响的贿赂窝串案,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注重源头治理,继续保持对行贿犯罪的查处力度,对主动行贿、多次行贿、大额行贿的立案侦查6人,经验做法被最高检推广。积极推进信息化引导、精细化初查、专业化审讯,完善侦查一体化、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工作机制,着力提升自行发现和突破职务犯罪案件的能力,不断提升查办职务犯罪法治化水平。
切实强化诉讼监督。坚持客观公正,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255人,不起诉18人。加大个案监督力度,监督立案7人、追加逮捕、起诉22人(其中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各1人)。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因无继续羁押必要而建议变更强制措施39人。对一审刑事裁判,通过刑事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改判11件。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审查减刑、暂予监外执行呈报126人,纠正不当呈报9人,纠正脱漏管4人,监督后收监执行14人,监督纠正法院财产刑执行85人。向法院、公安、司法局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及纠正违法通知书60份,均被采纳。加强民事诉讼和执行监督,对民事裁判提请抗诉3件,完善公检法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联动机制,向公安机关移送虚假诉讼“逃废债”线索并立案侦查3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注重深挖司法不公背后渎职线索,立案侦查4人,移送党政纪处分5人。
二、抓服务、强创新,有效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主动服务中心大局。主动对接市委全面深化法治乐清建设要求,出台《检察机关服务法治乐清建设八项举措》,为建设“法治乐清”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继续深入推进环保、金融、知识产权“三项检察”工作,积极开展“涉网三领域”等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电信诈骗、P2P平台非法集资、危害电商健康发展等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新型犯罪,全年共批捕147人,起诉249人。积极探索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分流、第三方介入化解信访案件等改革措施,依法妥善处理各类来信来访894件次,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着力为全市深化改革、赶超发展提供和谐有序的良好法治环境。
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依托“两法衔接”平台,完善信息录入共享督促考核机制,有效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全年共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录入执法信息200余条,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4件,及时纠正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问题。积极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与政府法制监督协作机制建设省级试点工作,联合市政府出台实施方案,开展游泳场所、教育培训机构监管等情况专项执法监督,就关乎民生问题向卫生局、教育局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22份。建立检察建议反馈机制,强化跟进督促,检察建议回复率达100%,且均落实了具体的整改措施,有效提升监督刚性,促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取得良好效果。
积极推进犯罪预防。综合运用庭审观摩警示教育、典型案例剖析、检察建议等手段,大力推进职务犯罪制度化、社会化预防。进一步规范和简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落实工程项目招投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772次,并推进行贿犯罪档案与政府征信体系衔接。开展“法律五进”、“千场职务犯罪预防宣讲进乡村”活动,教育人员达7800余人次。全省首创“农村干部犯罪预防基地”,对全市农村干部开展法治教育、犯罪预防,先后组织柳市、北白象、乐成、翁垟等镇街348个村(居)农村干部及家属约900人次接受警示教育,促进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该项工作先后获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省检察院、市委、市政府多位领导的肯定,市委林晓峰书记还专门批示。
三、抓规范、强机制,切实提升检察公信力
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认真开展检察机关关于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和市人大深化司法监督工作,通过走访、召开座谈会、发放专项调查问卷等形式,主动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等征求意见建议,对不立案、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等9类147件案件进行备案审查,查摆梳理出6类问题,同步推进整改工作,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自查和整改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健全人权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强化客观性证据审查,有效纠防冤假错案,共对15起案件中涉嫌利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联合法院、公安出台《刑事案件警察出庭作证实施办法》,加强对侦查活动的引导,提高侦查活动的规范化水平。强化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通过网络预约、查询、电子阅卷等工作,着力为律师执业提供更加高效便利的服务;大力推进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各个环节听取律师意见工作,严禁滥用“重大贿赂案件”等条件限制律师会见。
强化案件监督管理。案件管理中心对案件统一归口、全程动态管理,每月定期对办案质效开展数据分析通报。全市率先制定《案件质量评查实施办法》,从实体、程序、文书、社会效果等方面,共对67起案件、2100余份法律文书开展综合质量评查,将评查结果纳入“检察人员执法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奖惩、业务人员与岗位匹配度评价的重要参考,促进办案人员自觉规范执法办案行为,并对捕后作不起诉、撤案处理的案件进行专项检查剖析。全省首创《刑事案件反向审视工作实施办法》,从更高更严标准及时对存在瑕疵案件开展反向审视,不断规范司法活动。
深入推进“阳光检察”。坚持向人大常委会汇报、政协常委会通报检察工作制度,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机制,定期编发《检察工作通报》、手机报及微信,举办“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等活动,主动向社会各界通报检察工作动态。配合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通过司法部门新选任人民监督员13人,并拓宽案件监督范围,增加对阻碍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等4类案件的监督。综合运用检察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介宣传检察工作,发布重大案件信息。在互联网依法及时公开终结性检察决定,对重大敏感案件的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在处理前进行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综合评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提升执法办案透明度。
四、抓队伍、强素质,着力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强化纪律作风建设。出台《党组工作规则》,促进民主、科学、规范决策;坚持完善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有效提升党组班子理论水平和领导管理能力。认真开展“三严三实”主题教育活动,强化理想信念、政治纪律教育,引导全体检察人员始终坚守政治定力。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专门制定《检务督察工作实施意见》,抽调精干力量充实检务督察组,在各内设部门设立专职纪检员,坚持常抓纪律作风建设不松懈,持续纠正“四风”问题。积极支持纪检履行监督职责,组织开展纪律作风专项检查25次,时时督促,抓早抓小,保持全年零违纪。
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积极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注重实务导向,组织开展辩论、侦讯模拟、业务竞赛、调研论文评比等岗位练兵活动,着力培养检察业务专家和业务尖子。全年组织干警参加高检院、省市院等专业培训达40余人次,5人被评为温州市侦查监督业务标兵、未检业务能手。鼓励班子成员带头申报省级重点调研课题,在《人民检察》、《中国检察官》、《浙江检察》等期刊发表论文29篇,完成省、温州市级重点课题6项。
浓厚争先创优氛围。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法律职务晋升等制度,通过公开竞岗提拔任用14名青年骨干担任中层领导岗位。完善《“乐检之星”评选办法》,每季度在全院评选出若干“星级科室”和“星级干警”,营造浓厚的争先创优氛围。获温州市院记三等功等荣誉5人,还涌现出“浙江好人”张月荷、温州“劳动模范”郑琛琚等一批先进人物。积极组织开展检察官讲坛、行思沙龙以及趣味文体活动,引导干警培养良好的生活作风和健康的生活情趣。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保证,市检察院专门设立代表联络室,注重主动听取代表意见建议,建立了交办、督办及反馈机制,全年办结代表意见建议事项6项,并及时向相关代表反馈办理情况及结果。一年来,我市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取得了新进展。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市委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市人大的有力监督和市政府、市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在此,我谨代表市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一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待提高;二是影响办案质量的隐患性问题仍然存在,构建规范司法长效机制仍需坚持不懈;三是司法便民服务、检务公开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四是专业化队伍建设水平仍有待提高,特别是缺乏省级以上检察业务专家等高层次领军型人才。对此,我院将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努力加以解决。
各位代表,2016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我院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五个发展理念”要求,积极应对新一轮检察改革全面推进新形势,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和推进检察工作,积极推进法治乐清建设,为我市早日步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城市行列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更加有效地服务发展大局。强化政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提升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执法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坚持重点严打和深化轻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继续深化“三项检察”工作,认真研究影响生态环境、金融稳定、产业创新等新情况,加大对电信诈骗、P2P平台非法集资、危害电商健康发展等“涉网三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紧紧围绕省市委改革部署,积极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与政府法制监督协作机制建设试点工作,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继续深入推进农村干部犯罪预防工作,促进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认真履行对刑事侦查、刑事诉讼、刑罚执行及民事执行等法律监督职责,深挖司法不公背后的失职、渎职案件,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二)更加有效地惩防职务犯罪。坚持反腐败高压态势,紧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注重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经济转型升级、城镇化建设、惠农扶贫资金管理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有效遏制职务犯罪高发态势,保障改革红利惠及群众。稳妥处理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类型案件,正确区分改革失误与失职渎职、改革探索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等界限,依法保护改革创新,促进增强社会活力。
(三)积极打造更加开放的便民司法。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切实树立开放、高效、便民的司法服务理念,以全面推进“一站式”检察服务大厅建设为突破点,着力打造规范、高效、便民的“阳光司法”服务新品牌。进一步完善案件公开听证、电子查询、网络查询信息等检务公开工作机制,大力推进司法办案过程公开,更好地提升公众参与司法的深度。不断加强“以案释法”工作,积极推进法律文书说理性改革,进一步探索引入律师、社会组织等第三方介入信访案件,更好地释法说理、化解矛盾。
(四)积极建设更加专业的检察队伍。全面推进新一轮检察改革,认真落实检察官员额分类管理、司法办案责任制等改革任务,以主动有效的措施,不断激发队伍建设的主动性和活力。积极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大岗位技能、业务培训工作力度,着力培养高层次领军型人才,加强思想政治、检察职业道德和廉政教育,全面提升检察队伍政治定力和业务能力等综合素质,切实提升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决心认真贯彻本次大会决议,以改革创新、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乐清“五市六城”建设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附件1
2015年度温州市检察机关主要业务数据图
附件2
2015年度市检察院主要案件类型结构图
图一 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30人
附件3
有关用语说明
1. 轻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见报告第2页第8行):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事实或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刑事处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罚的案件除外),依法在一定幅度内从宽处理。
2. 合适成年人参与(见报告第2页第11行):指在未成年刑事诉讼中,当涉罪未成年人父母不能或不愿到场的情况下,为其挑选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到场,保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3. 犯罪记录封存(见报告第2页第11行):《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依法不起诉或者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情况予以保密。2014年初,省检察院印发了《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同年5月,我院制定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2015年,审查逮捕环节实施犯罪记录封存159人,审查起诉环节实施犯罪记录封存206人,犯罪记录封存率达100%。
4. “检·爱”工作室(见报告第2页第12行):即2015年9月挂牌设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区,主题为“心存大爱·检护青春”。根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特殊需要,突破传统讯(询)问模式,融合了询问、心理辅导、不起诉宣告、训诫教育、不公开听证、观护帮教、刑事和解等功能,通过引入第三方参与、“沙盘游戏治疗”、合适成年人“一对一帮教”等机制,强化对未成年涉罪人员的观护帮教,是我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窗口。
5. “三领域两干部”专项办案工作(见报告第2页第17行):是指检察机关组织开展查处土地出让、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领域和领导干部、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专项行动。
6. 监督立案(见报告第3页第9行):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7. 追加逮捕(见报告第3页第9行):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或者免于起诉的案件中遗漏同案犯,要求公安机关移送审查,并予以逮捕的行为。
8. 追加起诉(见报告第3页第10行):指人民检察院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后,与原案一并审理或者另行起诉的行为。
9. 暂予监外执行(见报告第3页第13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符合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0. 财产刑(见报告第3页第15行):指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
11. 虚假诉讼“逃废债”(见报告第3页第18行):俗称打“假官司”,指当事人出于逃避债务等非法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12. “涉网三领域”犯罪(见报告第4页第3行):指通讯网络诈骗、P2P平台非法集资、危害电商发展犯罪。
13. “两法”衔接平台(见报告第4页第10行):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14.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见报告第4页第22行):指检察机关为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和管理,并依照规定为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置,如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等。
15. 9类备案审查案件(见报告第5页第14行):指人民检察院根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规定(试行)》规定,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和检察人员在履行执法办案职责时是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纪律和规章制度进行监督的九类重点案件:初查后决定不立案、立案后撤销的职务犯罪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职务犯罪大要案;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中被证据排除的职务犯罪案件;不捕、不诉、撤回起诉或者捕后撤案的案件;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改变犯罪性质、罪名后明显影响量刑的案件;当事人长期申诉、上访,经备案审查、复查、复合后改变原处理决定,或者决定给予国家赔偿的案件;经案件抽查、评查,认定存在程序或实体问题的案件;新闻媒体、网络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社会普遍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党委、人大、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根据规定,上述九类案件应在办结案件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16. 客观性证据审查(见报告第5页第18行):指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将审查重心从以被告人口供等言词证据为主,转移到以物证等客观性证据为核心上来,充分梳理和挖掘客观性证据,确认案件基础事实脉络,并以此为基础对全案证据予以审查,进而认定犯罪事实。
17. 刑事案件警察出庭作证(见报告第5页第19行):为积极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我院联合法院、公安,于2015年5月在全省率先出台《刑事案件警察出庭作证实施办法》。截至目前,共办理警察出庭作证案件11件,出庭警察达21人次。
18. 刑事案件反向审视(见报告第6页第10行):指通过对涉检信访、刑事申诉、国家赔偿等案件以及其他典型案件的深入剖析,从源头上反思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执法办案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加强执法办案警示教育,促使检察机关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规范化水平机制。我院于2015年4月22日出台《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反向审视工作实施办法》,并及时对2起存在瑕疵案件开展反向审视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19. 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见报告第6页第18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规定了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11种情形实施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其中,后四种属新增加的监督案件情形,进一步招展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范围。
20.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见报告第7页第12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指以庭审作为整个诉讼的中心环节,侦查、起诉活动都是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而展开,法官直接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据证据裁判规则作出裁判的诉讼模式。
附件4
2015年度温州市级以上主要荣誉
1. 2016年1月,我院被浙江省检察院评为“2015年度省级先进基层检察院”。
2. 2016年1月,我院被浙江省检察院评为“2015年度全省检察机关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3. 2016年1月,在浙江省检察院考核工作通报中,我院办公室、公诉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等5个部门位列全省前十。其中,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和监所检察科均位列全省第一。
4. 2016年1月,我院监所检察科被浙江省检察院记集体二等功1次,反渎职侵权局被温州市检察院记集体三等功1次。
5. 2016年1月,我院办公室、政治处、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法律政策研究室、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等8个部门被温州市检察院评为“2015年度全市检察系统先进集体”。
附件5
官方网站:http://www.zjwzyq.jcy.gov.cn/
公众微信号:yueqingjiancha
官方微博:@乐清检察(新浪、腾讯网微博)
[1] 注:本报告数据统计时间均为2014年11月26日至201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