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关于进一步发挥市人大常委会兼职委员履职作用的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14-12-03     信息来源:   作者:

关于进一步发挥市人大常委会兼职委员履职作用的意见(试行)

 

 

为了加强常委会建设,进一步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行为,支持和促进常委会兼职委员(指日常不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和《乐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等制度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主体和基础。兼职委员是人大常委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体作用的发挥情况,直接关系到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水平。

二、市人大常委会兼职委员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权力意识和法律意识,统筹处理好岗位工作和委员职责的关系,积极主动地参加人大常委会的履职活动,认真负责地行使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责。

三、市人大常委会兼职委员要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履职能力。市人大常委会要健全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宪法和法律、人大业务知识的培训,努力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议政能力。

四、市人大常委会兼职委员要依法按时出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集中精力参加会议审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向常委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书面请假,请假获得批准方为有效。对多次不参加会议或活动的,必要时进行通报;对长期因病或因本职工作繁忙等原因,致一年内缺席时间超过全年会议总天数一半以上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五、市人大常委会兼职委员在常委会会议上,要围绕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应根据会议议题积极准备,认真审阅会议材料,进行调查研究,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为审议做好准备工作。审议发言应围绕议题,突出主题,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每位兼职委员一年内有质量的审议发言次数应不少于3次。

六、市人大常委会兼职委员应认真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督查等活动,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落实人员做好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记录汇总,在有关文件材料中予以吸纳和体现。每位兼职委员一年内参加视察、执法检查、督查等活动不少于3次。

七、市人大常委会兼职委员要充分利用本职优势和岗位特点,围绕常委会工作安排,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活动。调研以兼职委员个人领衔开展为主,也可若干名常委会委员联合开展。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开展调研时,可以邀请兼职委员参加。每位兼职委员一年内参加相关调研活动不少于3次(项)。其中,至少领衔开展一次专题调研活动,提交一个调研报告。

八、市人大常委会兼职委员应当密切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大代表,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重点联系23名市人大代表,听取并向常委会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每位兼职委员一年内走访所联系代表不少于1次。

九、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兼职委员联系工作委员会制度。为进一步拓宽兼职委员参与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渠道,根据兼职委员自身工作特点和专业特长,将兼职委员分别划分联系相关工委,参加相对应工委的学习、视察、调查、检查等各项活动。每位兼职委员联系12个工委,优先参加联系工委组织的活动。

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做好兼职委员的履职服务工作,加强日常沟通联络,及时送达常委会有关文件资料和工作信息,落实和保障其知情权,为兼职委员依法履职创造良好的条件。

十一、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建立档案等方式,加强对兼职委员履职行为的指导和规范,落实相关工作机构做好兼职委员出席会议、审议发言、提出议案建议、参加视察调研活动、联系代表和选民等履职情况的记录与管理,作为组成人员履职情况考核的依据,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