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议事。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准备、召开以及会议期间的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大代表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召集。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市人大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一般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市人大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大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
代表团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负责会议期间代表团工作,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之前的代表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确定临时召集人召集并主持。
各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小组召集人负责主持代表小组会议,按照会议日程安排,组织市人大代表讨论和审议。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
预备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主持。
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本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由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各代表团在预备会议举行前召开代表团全体会议,对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表决。
第十二条 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会议秘书处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提出应由大会选举、通过的各类人选;
(六)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八)发布公告;
(九)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第十四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和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市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四)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
第十五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必要时,对会议日程安排进行调整;
(四)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研究有关问题,提出建议;
(五)召集各代表团推选的市人大代表,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进行专题审议;
(六)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议题,可以采取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的方式,根据代表意见,也可以组织市人大代表专题审议或其他方式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或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情况汇报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或者召集代表团推选的市人大代表进行专题审议,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根据需要,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小组,分别办理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市人大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依法行使职权。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由选举单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办理请假手续,会议期间应当由所在代表团向大会秘书处办理请假手续。
市人大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原因,由大会秘书处向主席团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全体市人大代表通报。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市人大代表资格依法予以终止。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市人大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人员的列席,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不是本届市人大代表的上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参加大会的各项活动,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参照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公民旁听席。旁听人员名单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市人大代表和市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集中采访。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进行公开转播。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市人大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由大会秘书处向主席团提出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在本次会议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大会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交议案的说明和有关资料。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也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可以并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报告,审议决定是否将该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或者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审议结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继续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议案审议结果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以适当形式及时向市人大代表反馈,并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市人大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经主席团研究决定,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于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按照《乐清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和计划、预算的审查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有关工作报告稿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发给市人大代表。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对各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秘书处起草关于各项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经各代表团全体会议讨论后,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的主要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并提供有关资料,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有关市人大代表参加。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五条 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提出相应的决议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六条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负责提出对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第三十七条 计划、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中需要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的审查、批准程序,参照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市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应当在市人大代表中提名。
第四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市人大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市人大代表酝酿、讨论后,根据多数市人大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市人大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市出席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也可以提名。
第四十三条 本市出席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
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前款规定的,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市人大代表酝酿、讨论,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四十四条 候选人的提名者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市人大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四十五条 补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市出席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时候,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人选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提出,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市人大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市人大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本市出席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八条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依照本规则第七章的规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四十九条 罢免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五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市人大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在闭会期间,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应当报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对本市出席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罢免的决议应当报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宪法宣誓。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四条 各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市人大代表可以向有关机关或部门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或部门负责人作说明。
第五十五条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本级国家机关提出的询问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的,经代表团或主席团常务主席同意,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作出答复。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的范围如下:
(一)有关实施宪法和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
(二)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
(三)有关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
(四)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方面的问题;
(五)有关重大失职和渎职的问题;
(六)其他需要质询的问题。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七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决定的形式和时间,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的机关书面答复。
第五十八条 受质询的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质询的,提出质询案的市人大代表及所在代表团的团长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受质询的机关在有关代表团会议或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质询的,有关的代表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受质询的机关以书面答复质询的,应当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质询案及其答复情况印发会议。
第五十九条 提出质询案的市人大代表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继续提出质询,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的机关应当作出进一步答复。
如质询案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答复有困难的,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两个月内,在市人大常委会或者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出答复,提质询案的市人大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答复情况和市人大代表意见,必要时可作出决定或者审议意见。
第六十条 在主席团对质询案作出处理决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市人大代表联名,由主席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市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与调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市人大代表应当实行回避。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六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本市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者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情况和材料。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五条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有权充分发表意见,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市人大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六条 在进行大会发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每一名市人大代表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要求发言的市人大代表应当在会前向会议秘书处报名,由会议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
在进行大会发言或者进行表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市人大代表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六十七条 在主席团会议上,主席团成员和列席主席团会议的市人大代表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二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某项议案在交付表决以前有重大不同意见的,经五分之一以上市人大代表联名提议,主席团可以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就该项议案是否交付本次会议表决的问题进行表决。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关于罢免、辞职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为当选或者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表决议案、决议、决定和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人选,采用举手表决、按表决器、无记名投票或其它方式,以获得全体市人大代表的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
选举和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第七十条 选举时,市人大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按照选举办法规定另选其他市人大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表决时,市人大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
第九章 公 布
第七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选举的本市出席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由主席团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由主席团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工作报告和主席团发布的公告等,应当及时在《乐清日报》等媒体上公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负责解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个别条文如需要修订的,授权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修订。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