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大代表履职登记及量化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2-27     信息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


为了加强乐清市人大代表履职管理,客观反映代表履职情况,促进代表履职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浙江省实施代表法办法有关规定,落实中央和省委、温州市委、乐清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代表履职登记及量化评价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全面客观地反映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情况。

第二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履行代表职务情况均应予以登记,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履职情况

1.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情况;

2.审议发言情况;

3.领衔提出代表议案和建议情况;

4.参加大会组织的其他会议或活动情况。

(二)闭会期间履职情况

1.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2.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各类会议、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工作评议、视察调研、媒体访谈、代表主题活动、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监督工作等情况;

3.参加所在代表小组活动情况;

4.参加市人大组织的代表培训情况;

5.向原选区选民报告代表履职情况;

6.进代表联络站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社情民意情况;

7.领衔提出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情况;

8.参加市委、市政府、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和市有关单位组织的活动情况;

9.以代表身份受聘或担任政风行风监督员参加活动的情况;

10.代表履职先进事迹受表彰或被媒体宣传报道的情况;

11.其他履职情况。

第三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履职情况,由各代表团登记汇总并录入代表履职服务系统,闭会期间的履职情况由代表本人登录系统进行登记。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可以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补充登记。

第四条  代表履职登记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任工委负责牵头审核,各乡镇、街道人大应协助代表及时做好履职登记工作,并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任工委做好审核工作。

第五条  代表履职情况实行量化评价计分制度,对代表参加会议和活动情况及审议发言情况均以次数为单位量化计分,代表议案和建议以件数为单位量化计分。

第六条  代表履职积分实行加分,根据每次履职具体内容和对应的计分量化标准累积分数,上不封顶(见附件)。

第七条  代表履职计分周期为一年。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任工委在每个履职年度结束后,对每位代表的履职项目及具体内容进行量化计分并形成履职情况量化评价结果,作为代表履职情况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附件:乐清市人大代表履职情况量化评价计分标准


附件

乐清市人大代表履职情况量化评价计分标准

履职

项目

履职具体内容

计分量化标准

出席

市人

代会

预备会议、全体会议

10/

代表团会议

5/

审议发言

3/

领衔

提出

议案

建议

领衔提出议案并被受理

6/

(此项最高得12分)

被评为优秀议案

6/

领衔提出建议并被受理

4/

(此项最高得12分)

被评为优秀建议

4/

建议被列为重点督办件

4/

参加

会议

培训

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3/

参加市人大组织的代表培训

5/

参加

各类

活动

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各类会议、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工作评议、视察调研、媒体访谈、代表主题活动、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监督工作等

3/

参加所在代表小组活动

2/

以代表身份受聘或担任政风行风监督员参加活动

2/

参加市委、市政府、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和市有关单位组织的活动

2/

联系

工作

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口头报告5/

书面报告3/

进代表联络站、基层立法联系点听取群众意见建议

3/

荣获

先进

荣誉

代表履职先进事迹受市级及以上表彰或被媒体专题宣传报道

6/

市级及以上会议或活动上交流介绍履职经验

6/

其他

加分

参加与代表履职有关的其他活动,以及完成市人大

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等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