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报报告
关于检查乡村振兴促进“一法一条例” 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发布日期:2023-2-08     信息来源:乐清市   作者:


关于检查乡村振兴促进“一法一条例”

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乐清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2022年10月10日)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和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监督工作计划的安排,市人大常委会于5月至9月,对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乡村振兴促进“一法一条例”)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潘云夫主任为组长的执法检查组,分6个小组对乡村振兴促进“一法一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先后到大荆镇閤口村石斛一条街、清江镇北塘村花果飘香田园综合体、虹桥镇河深桥社区、白石街道坭岙村古建筑群、北白象镇赖宅村农贸市场、天成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地,重点围绕产业发展、乡风文明、生态宜居和区域治理等方面进行实地检查。通过走访调研、听取人大代表建议和召开市直相关部门座谈会等方式,深入了解全市贯彻实施乡村振兴促进“一法一条例”的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乡村振兴促进“一法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市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促进“一法一条例”,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我市乡村振兴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强化乡村振兴制度保障。坚持规划引领,编制出台《乐清市农业农村“十四五”规划》《乐清市乡村振兴示范带发展规划》,将乡村振兴纳入《乐清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建立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省政府督查激励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强化乡村振兴组织推动。成立了由市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第一副组长的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乡村振兴重大政策和重点举措落实。压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制,健全了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的乡村振兴领导体制。

  (三)强化乡村振兴资金保障。强化顶层设计,建立土地出让收入稳定保障机制和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财政投入总量持续增加,积极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金服务乡村振兴发展,促进科技、资金、人才等要素向农村集聚。2021年、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分别安排乡村振兴相关资金9.04亿元、9.21亿元,专项债分别安排乡村振兴资金6亿元、12亿元,重点支持城乡人居环境改善,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

  (四)强化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不断优化农业产业布局,培育和推广花椰菜、雁荡麻鸡、磐石灰鹅等本土特色种源,培育茶叶、水产养殖等优势特色产业,打响“乐耕清耘”区域公共品牌。做大做强石斛产业,瞄准全产业链开发,全力打造百亿规模国家级铁皮石斛生物产业基地,擦亮“中华仙草、雁荡石斛”金字招牌。国家级农业产业强镇、乐清西北部省级现代农业园区(铁皮石斛产业集聚区)、市级田园综合体等重大农业产业平台通过验收。抓好粮食生产,遏制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

  (五)强化生态环境宜居宜业。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推乡村振兴。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行政村覆盖率达到100%,创成省级星级农村公厕55个,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271个,开工农村生活污水建设改造项目72个。深化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巩固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成效,有序推进美丽城镇建设,农村人居环境稳步提升。 聚焦未来乡村建设,下山头未来乡村促共同富裕案例入选第一批全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典型案例。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资金投入渠道单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短板。根据乡村振兴促进“一法一条例”关于扶持、保障措施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在保障乡村振兴投入、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设立专项资金、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建设、金融和保险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对乡村振兴工作予以支持。我市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明显短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财政供给和保障,没有引导激发好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的投入积极性,乡村振兴资金支持渠道有待拓展。

 (二)农业产业链延伸程度不高,三产融合不够。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十二、十三、十六条和《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二、十四、十六条关于产业发展的相关要求,我市农产品市场仍以初级农副产品销售为主,精深加工程度不高,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同质竞争问题较为突出,农业产业对农民增收的贡献率较低,农业经营主体品牌意识不强,品牌带动作用发挥不足,三产融合度较低,农业产业链有待延伸。

 (三)群众对乡村振兴工作参与度不高,人居环境整治时有反弹。乡村振兴促进“一法一条例”关于生态保护和生态宜居的相关章节对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作出了详细要求,目前我市在人居环境整治推进过程中,主要依赖乡镇及上级财政投入,重建设轻管理的问题十分突出,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三十七条倡导的落实管护责任、推进共建共管机制的形成和《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条提出的“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尚有差距。

 (四)农村各类人才短缺,老龄化、空心化严重。对照乡村振兴“一法一条例”关于人才支撑方面的相关规定,乡村人才工作要健全城乡人才流动机制,注重教育队伍、医疗队伍、农业科技队伍、干部队伍、文化服务队伍建设。基于现阶段农村人口外流的客观现实,农村人口结构仍以老人、妇女、儿童为主,农业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等依然十分缺乏。

  三、意见和建议

  (一)坚持农民主体政府主导地位,抓好普法宣传。在充分认清“三农”工作的政治性、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地位的基础上,既要充分尊重和坚持农民在乡村振兴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又要坚持政府主导的方向不动摇。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乡村振兴促进“一法一条例”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乡村振兴的浓厚氛围。

  (二)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推进城乡融合。要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科学规划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标准,推动城乡共建共享。要严格按照中办、国办《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的规定,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要深化农业投融资体制改革,引导和吸引金融资本、工商资本投入农业农村。要建立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机制,推动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资源在城乡间优化,实现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

  (三)大力发展农业产业,促进农民增收。拓展乡村产业富民的增收渠道,把富民作为乡村产业振兴的目标导向,以产业的兴旺促进农民的增收。强化利益联结功能,明确政策导向,将带动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相关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审批、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不断完善农民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利益联结机制。强化基层造血功能,鼓励村集体盘活资产资源,因地制宜发展乡村产业,增加村集体经营性收入,通过村强带动民富。

  (四)创新乡村人才体制机制,培养乡村振兴人才。以乡村振兴战略人才需求为导向,积极培育以新型农民、家庭农场主、合作社带头人为核心的产业人才,引导教师、医生等城市人才下乡,推动生产服务、科技服务、养老服务、电商服务等专业人才服务乡村,大力培养、引进、扶持一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乡村本土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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