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报报告
关于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布日期:2023-2-08     信息来源:乐清市   作者:

关于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乐清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

乐清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法制司法工委

(2022年10月10日)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监督工作计划的安排,从8月初开始,我们开展了对市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调研。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明皓带领由部分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人员、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法制司法工委人员组成的调研组,走访了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法院、市司法局等单位,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一年来市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过去一年(未注明时间的数据,采用2021年8月到2022年7月之间的数据),市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扣上级决策部署,在法治政府建设中恪尽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助推法治乐清建设。

  (一)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维护政治社会平安稳定,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从严从快审查起诉故意杀人、抢劫、贩卖毒品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有效形成强大社会震慑。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构建和完善了企业刑事合规与行政合规的监管体系,在10家企业设立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联系点;持续加大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力度,开展检察长、法院院长“两长”同庭审案,不断扩大影响,其中1件假冒注册商标案获评浙江省级典型案例和温州市级十大典型案例。

  (二)突出检察监督效果,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理念。轻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与公益服务衔接机制呈现良好效果,认罪认罚制度整体适用率超91.7%,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为99.8%,有效降低了司法成本,提升了罪犯改造效率。未成年人保护力度有效增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要求,对46名涉罪未成年人决定不批准逮捕,对80名涉罪未成年人决定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90人。积极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联合市妇联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检察分中心,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对监护不当或无人监护案件、校园周边销售酒类产品问题进行整改。司法为民实效有所提升,出台《关于建立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联动机制的意见》,加大对低收入人群的综合救助力度,办结司法救助案件61件;对群众信访做到7日内程序性回复100%、3个月内办理结果答复100%;对社会影响和争议性大的案件,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参与评议,从根本上解决矛盾,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全面履行检察职能,积极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持续加强对侦查机关立案、审判活动、刑罚执行活动和对生效裁判、刑民交叉案件、生效民事裁判执行活动的监督,保证刑事、民事诉讼活动依法顺利实施;落实行政检察双重职责,全面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办理的所有70件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发出的检察建议均被回复采纳,1件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获评温州市级精品案例;积极拓展民事公益诉讼等新领域案件,建立健全了公益诉讼志愿观察员制度、设立派驻海警检察官办公室,促成了温台海湾生态跨区域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的建立。

  (四)推进数字检察建设,实现数字赋能法律监督。推进“认罪认罚一件事”数字应用场景升级、启动“乐·政和”行政争议化解数字化社会治理平台建设,均被纳入乐清市政法数字化改革“一本账”项目,其中行政争议化解数字化社会治理平台还被纳入全市数字法治建设改革推进项目。2021年以来,突出数字检察监督实战应用,共开展50个数字检查专项监督,构建数字办案模型27个,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9个,提出抗诉7份,发出检察建议70份,移送线索200余条,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的转变和“四大检察”监督成案全覆盖,信息化、数字化监督效能凸显,有效提升法律监督质效,促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存在薄弱环节。一是对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案件的监督有待进一步加强。2021年8月到2022年7月,市检察院受理提请逮捕的1036人中,不批准逮捕430人,无罪不捕2人,存疑不捕146人,定罪不捕268人,无罪不捕和存疑不捕占不捕人数的34%。从结构类型来看,这类对象报捕准确率不高,且在不捕对象中占较高比例,反映了检察机关需要加强对捕前阶段案件办理的监督指导力度。二是对刑事案件办理,尤其是在无明确被害人案件处理中,存在重涉案人员处理、轻涉案财物处理的倾向,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法律监督的重视程度需要加强。

  (二)检察法律监督有关衔接机制仍不顺畅。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仍不够完善,缺少统一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对接仍不顺畅;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有关机制仍未理顺,行政机关、刑事侦查机关等就有关案件的受理、立案条件在具体要求的认识上存在差异,影响案件办理效率和对有关犯罪行为的有效打击。这其中既有相关部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和本位思想的原因,也有检察机关法定监督职能运用不充分、主动对接力度不强等重要因素,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效率效能。

  (三)对执行难问题的监督层次不深。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执行难作为长期以来系统性的老大难问题,不仅仅是法院一家职责,也是整个司法系统乃至其他国家机关各系统各部门需共同解决的问题。当前,检察机关在助力破解执行难问题上,监督工作较侧重于程序性、瑕疵性问题,对于监督各部门积极协助配合执行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终本案件及时恢复执行、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打击等方面,仍存在重视不够、力度不强、参与不足等问题;同时,对检察职能宣传不到位,外部对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的职权了解不充分,影响了执行监督案源拓展,民事执行监督成效与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

  (四)对社区矫正的监督需要完善。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完善、工作具体,总体良好,但仍存在一定的重监管轻教育、重说教轻帮扶倾向,因人施教、有针对性地开展个别教育的案例不多,未成年人对象矫正方案的特殊性体现不够明显。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较侧重于制度建设和纪律执行,对具体工作效果的评估重视不足,对矫正工作的实效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殊性研究不够,缺少有力的监督指导措施,监督工作多以专项检察为主,日常检察为辅,存在监督的及时性不够、纠正意见滞后、全面性不足等问题。

   三、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刑事诉讼有关环节的法律监督工作。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之一。要进一步加强刑事诉讼各环节的法律监督,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需求;强化对刑事诉讼各环节的监督,监督督促侦查机关等提高案件质量,提升报捕准确率,减少不必要的羁押措施,体现司法温情和当事人权利保护;加强对刑事涉财产问题的监督,提升对刑事涉案财物的司法保护,提高犯罪成本,挽回合法财产,实现刑事司法权利保护功能的闭环。

  (二)加强检察法律监督衔接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市检察院要充分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主动对接、积极推进与行政、侦查、审判、司法行政等机关的交流,开拓工作思路,构建共识,推动执法、司法信息共享、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的完善和构建,打通工作流程,拓展检察法律监督工作新局面;加强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研究,促进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共识和协商机制,打造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领域的检察监督闭环,实现新时代检察工作新突破。

  (三)加强对执行难问题的监督和协作力度。在破解执行难问题上,市检察院需要充分运用法律监督职能,发挥更大的作用。要加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监督,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打击力度;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手段,提高检察建议精准度,强化对有关部门配合执行部门找人、找物,依法落实管控措施的监督;积极参与对于符合条件的终本案件恢复执行程序;推动信息共享,通过多种方法途径,督促各有关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推进各方共同参与,提高执行力度和效率;运用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检察职能,发布典型案例,扩大民事检察的社会知晓率,增强群众寻求检察机关帮助的意识和信心,拓宽案源线索。

  (四)加强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社区矫正的核心在于矫正对象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市检察院要围绕这一目标,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方式,对矫正工作的实效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殊性等加强调查研究,做好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全方位监督督促,不断提升社区矫正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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