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乐清市市级部门预算审查监督办法(试行)》的决定
(2020年5月27日乐清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乐清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乐清市市级部门预算审查监督办法(试行)》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部门预算审查监督,规范部门预算行为,强化部门预算约束,提高部门预算绩效,增强部门预算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街道(以下简称部门)。”
第二款修改为:“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下属单位预算组成。”
三、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和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委)负责对部门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承办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委)配合共同做好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有关工作。”
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设立预算审查专家委员会。预算工委可以委托专家或者中介机构提供预算审查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做好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的审查。”
第三条增加第四款:“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对街道预算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
四、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部门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专户资金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
第三款修改为:“部门支出包括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补助下级支出等,项目支出分一般性项目支出、专项资金项目支出和政府投资资金项目支出。”
五、第七条增加第三款:“街道办事处在编制街道预算草案时,应当征求人大街道工委的意见。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及时反馈街道办事处,并将街道预算编制的有关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六、将第八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前增加:“部门预算审查分为重点审查和一般审查。”
“(三)……收入支出按预算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款项列明细;”改为“(三)部门机构及人员等基本情况、上年度预算及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预算收支安排,收入支出按预算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款项列出明细,项目支出编制依据;”。
七、将第九条修改为:“预算工委应当及时掌握部门预算编制情况,组织成立若干个预算审查小组,负责部门预算草案初审工作。
“预算审查小组由相关工委负责人为组长,成员由人大代表和预算审查专家委员会成员等组成。”
八、将第十条修改为:“预算工委在收到部门预算草案五日内,将部门预算草案分送相关工委和预算审查小组进行初步审查。
“相关工委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部门预算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交预算工委。”
九、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一条。
十、增加第十二条:“市财政部门和预算编制部门应当配合预算审查小组的有关询问、查阅资料、提供资料、现场调查等工作。”
“预算审查小组应当充分了解部门职能职责、主要工作内容、项目支出有关情况,充分与部门沟通协调,尽量取得一致意见。”
十一、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其第二款改为“重点审查的部门预算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前,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先予审议。”
十二、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其第一款修改为“涉及民生的重大项目预算和重点审查的部门预算草案,财经委应当召开预算听证会或预算面商会。”
删除第二款。
十三、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其第一款修改为:“财经委主持召开预算听证会或预算面商会时,市财政部门和预算编制部门负责人,预算工委、相关工委人员和预算审查小组成员应当出席会议。会议应当形成初审意见。”
第二款修改为:“预算听证会应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市民参加。”
第三款修改为:“市财政部门和预算编制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初审意见,并自收到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向财经委书面报告初审意见研究处理情况。”
十四、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其第一款修改为:“财经委召开会议对一般审查的部门预算草案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款修改为:“市财政部门会同预算编制部门应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向财经委书面报告初审意见研究处理情况。”
十五、将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合并改为第十八条,一条四款,其第二款增加按电子表决器的表决方式。
十六、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期间,市人大代表应当按照大会议程对部门预算草案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召开专题审查会议,对部门预算草案进行专题审议,必要时可以对相关部门提出专题询问或质询。”
十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预算工委应当加强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可以组织专家对重大专项、重大投资项目资金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督,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结果。”
十八、将第二十五条“选择”改为“可以选择”。
十九、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预算工委应当加强和完善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结合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将全部政府性资金纳入监督范围。通过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实时监控部门预算支出情况,定期分析汇总,提出意见。同时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预警通报。”
二十、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时,应当同时单独报告重点审查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二十一、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应当由市财政部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修改为“应当由市财政部门汇总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二款第二点增加“定额”,删除第三点。
二十二、将第三十条“或经市长签批的”修改为“或经市党政主要领导签批的”。
二十三、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部门预算调整一般一年调整一次,在当年九月份审批。调整方案应当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提交预算工委进行初审。”
二十四、增加第三十三条:“部门预算调整方案批准后,确因实际情况需要再调整预算的,应当由市财政部门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十五、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三十四条,内容修改为:“部门预算执行中,预算调整低于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以及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规定报经市财政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财政部门汇总报预算工委备案。”
二十六、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其第二款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相关部门进行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二十七、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内容修改为:“预算工委应当会同相关工委对重点审查的部门决算草案进行逐个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二十八、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三十九条,其第一款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对重点审查的部门决算草案逐个进行表决。”
第二款增加“按电子表决器”的表决方式。
二十九、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其第一款增加:“(五)未经批准自行调整预算项目、变更项目范围、增减预算金额的;(六)未按规定备案的;”(五)改为(七)。
第二款改为“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逾期不改正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责成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人大常委会对属于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依法免职或者撤职。”
三十、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第四十二条,内容修改为:“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乐清市市级部门预算审查监督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必要修改,并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乐清市市级部门预算审查监督办法(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去掉“试行”,重新公布。
乐清市人大常委会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