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2年10月26日乐清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街道人大工委是市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对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受街道党工委领导。
第三条 街道人大工委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兼职委员2至4人。
第四条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主任、副主任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街道人大工委委员人选由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在本街道的市人大代表中推荐,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任免;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任期与市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五条 街道人大工委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召开,议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应列席街道党工委会议和街道办事处主任会议。
第七条 街道人大工委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的工作部署,结合本街道实际,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代表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保证其在本街道内的遵守和执行,督促有关部门抓好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二)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执法检查、调查、走访、座谈等活动,并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供工作开展和代表活动情况材料。
(三)组织和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的活动,帮助、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联系本街道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反映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为代表执行职务、开展活动创造条件;协助代表联系选民,了解民情,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组织市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监督。
(四)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对街道办事处和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构进行监督。听取街道办事处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其他专项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构专项工作情况的报告;对街道办事处和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构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认真办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五)对街道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以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为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做好服务工作以及代表的联络和召集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和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辖区内市人大代表选举的有关工作。
(七)监督辖区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自治活动。
(八)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和街道党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街道人大工委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会议。街道人大工委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也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街道办事处和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邀请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出席会议。
街道人大工委会议主要讨论研究下列事项:
(一)讨论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街道执行情况、本街道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提出工作建议。
(二)传达并研究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的决议、决定和有关会议精神。
(三)讨论和研究街道办事处提请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确定街道人大工委全年工作计划、重要工作安排和代表活动的实施方案。
(五)研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人民群众重要信访案件办理情况。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街道人大工委全年工作计划、重要工作安排、组织代表开展评议、执法检查等重大活动,应及时报告街道党工委。
街道人大工委应与街道办事处和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互相通报重要的工作情况,讨论研究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和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构出台的文件,须抄送街道人大工委。
第十条 街道人大工委每年至少一次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工作。除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布置的工作之外,凡属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重要活动安排以及视察、评议、执法检查等,均须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一条 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经费,列入街道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