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发布日期:2009-12-31     信息来源:乐清人大   作者:

乐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2001112日乐清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1231日乐清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积极学习、宣传并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廉洁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根据常委会各次会议的预定日期,妥善安排工作、社会活动和能够自主安排的工作,在时间上要服从常委会会议的需要。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向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在常委会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当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小组召集人请假。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无生病等特殊原因一年内缺席时间超过全年会议总天数一半以上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六条  每次会议的出、缺席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后,在《乐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刊登。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于次年召开的第一次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书面通报。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阅读预先送达的会议文件和有关资料,根据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掌握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为审议做好准备工作。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提议案权、询问权、质询权和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权利。在审议议案时,要积极发表审议意见。审议发言应突出主题、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各种会议,并围绕议题认真做好发言准备,积极发言。

第十条  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等活动。在视察和检查中,可以向被视察、检查的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调查要实事求是,评价要客观公正,执法检查要认真负责。对需要监督处理的问题,交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督促办理。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密切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常委会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努力为人民群众多办实事和好事。

第十三条  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档案,将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审议发言等方面的情况记入组成人员履职档案,作为组成人员履职情况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五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